工業電爐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所不應超過的數值
作者:匿名 來源:本站原創 發布:2016年1月5日 修改:2016年1月5日 所屬分類:新聞動態 訪問統計:3185
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熱處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術語、技術要求等。
本標準適用于熱處理生產過程中,對車問空氣中有害物質的限值。
引用標準
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
工業“三廢”排放試行標準
術語
有害物質
工業電爐空氣中的粉塵、氣體、煙和霧等,經由呼吸道或與皮膚、眼睛接觸而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夕貢。
有害物質濃度
單位體積的車間空氣中所含有害物質的質量叫做有害物質的濃度。
工作地點
指在觀察、操作、管理生產的過程中經;蚨〞r停留的地點。如果操作在車間內許多地點進行,則整個車間均為工作地點。
Z高容許濃度
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所不應超過的數值。
技術要求
現行熱處理車問空氣中的有害物質見表。
應對熱處理車問空氣中的有害物質進行鑒別。工作地點空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規定。
對未列入本規定的熱處理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,應以其相應規定為依據。
工業電爐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處理及排放應按規定執行。排氣裝置排出濃度超標的有害物質時應凈化處理,達標后方可向大氣排放。
正常生產時,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每年至少應檢測一次,若生產條件或輔助材料改變時,應及時鑒別檢測。
有害物質的發生源,應布置在工作地點機械通風設備的下風側。
對劇毒物質的發生源應采取有效措施,合理安裝通風裝置,不得采用循環空氣作空氣調節。
